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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