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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