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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