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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具前條第一項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該年度得經公開甄選聘用具各該相關專業資格證書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依前二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