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