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7: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
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
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