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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