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不堪使用而土地未滅失,其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經金融機構承受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申請政府負擔時,應先行辦理該建物之消滅登記。
前項土地部分之餘額,依金融機構放貸時之估值比率計算;無估值者,依房地買賣契約所載土地買賣價格之結構比率,核算該筆貸款受災時土地貸款餘額。但無房地買賣契約者,以受災時房屋稅與地價稅核算稅額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地價結構比率,核算該筆土地貸款餘額。
第一項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負擔,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金融機構造冊並檢具建物已辦消滅登記之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提出申請。
二、國有財產局核定該負擔貸款餘額後,金融機構就土地餘額範圍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及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
三、金融機構持同核准文件及完成抵押權內容變更資料,由國有財產局確認後,函轉內政部撥付該土地部分貸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