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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得先寬估人數並依抽選之次序或其他隨機方法編定通知到庭之序號(以下簡稱通知序號),再依序號通知候選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前項情形,法院認已依通知序號通知足額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無庸通知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前二項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名後,認為所餘人數不足預定到庭接受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者,應先按通知序號通知尚未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仍有不足者,得補充抽選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