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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圖表附件:
附表三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圖章式樣登錄申請書.PDF
附表三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圖章式樣登錄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