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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