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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