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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六、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出配額之貨品。
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應符合該表所列規定;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貿易署專案核准,不得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