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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該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有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情形者,當然解任。
委員死亡者,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