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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