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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
、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
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