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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給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
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有效期限,自完成卸魚之日起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