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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