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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建造之漁船,輸出前造船廠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始得辦理輸出:
一、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五乘七吋照片各二張,並檢附電子檔案。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國籍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圖表附件:
附件三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PDF
附件三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