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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