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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租屋服務平臺應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貼諮詢。
三、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四、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
五、協助出租及承租。
六、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七、協助租屋修繕諮詢。
八、協助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代墊租金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公益服務項目。
前項第十二款服務項目之服務對象資格及費用收取,中央主管機關得予限
制及核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
;第五款至第十款服務項目,其服務對象為公益出租人或中低所得家庭者
,亦同。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前項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服務項目者,該服務
項目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之提供範圍,以出租人之出租住宅所在
直轄市、縣(市)轄區為限。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第一項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依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