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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