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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