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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
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