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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
二、用途。
三、施工條件。
四、養護方式。
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
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