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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條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特別
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使用之限制。
第一項經費來源,其中新臺幣一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
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
度之限制。其餘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經費,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特別預算編列支應,其編製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本條例辦理,不受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