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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
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
五、繼承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