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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一 社教機構&教職人員等級比照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