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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限建,指未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廣告物之設置。
三、障礙物之設置。
前項許可,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會商主辦機關辦理;必要時主辦機關並得要求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