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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