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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