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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部辦理審查完畢,應選擇適當之地點,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合格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