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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緩徵、緩召原因消滅時,除由各該機關、學校隨時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外,並應由本人或其戶長於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