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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
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