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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