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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律師或曾任律師,指曾領有律師證書之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設辯護人,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三、地方法院約聘之約聘辯護人。
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