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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