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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通道或甬道另一端之入口得經由一水密門,門之類型依其在船上之位置所需而定。箱艙通道或甬道不得延貫避碰艙壁以後之第一個艙區劃分艙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