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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5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
六、證據開示制度。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