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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期間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