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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9 條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而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或以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情形,其經斟酌認為適當者,得不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得不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情形,而發回該案件之情形,其經斟酌上訴理由、本案爭點及其他相關情事,認為適當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