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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3 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