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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加新進軍訓教官遴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軍官役期滿八年以上。
二、役期在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具學士以上學位,中校主官(管)以上各階並應具碩士以上學位或指
參學資。
四、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
五、智力測驗成績在一百分以上。
六、最近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
一次以上處分。
七、最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
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八、最近六個月內,經國軍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
核判體格為編號一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