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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
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工業區
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