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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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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