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6: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