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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
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公務機關應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但情資已依前項規定分享或已經公開者,不在此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特定非公務機關得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前項分享之情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防止其他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