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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