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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事機關採購軍品或營繕軍事工程,具有高度機密性者,經行政院核定後
,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備;
其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
,由國防部核定後,亦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
,送審計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