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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觀光遊樂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遊客人次及進用員工人數,於次月十日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前,填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轄內觀光遊樂業之報表彙整於次月十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